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人文社科类“育苗工程项目”项目管理,教育厅厅于2010年9月颁布了《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现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就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强调如下:
一、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缩写:FDYT)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二、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须向我处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我处审核合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科技处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五、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科研项目。
六、项目负责人所提供的结题材料一式两份,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文社科科(行政楼301室),同时电子版发送到zhuyankjc1@163.com
联系人:朱艳,020-3932152。